公告日期:2025-01-22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一月
目录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 2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 3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 4
四、 结论意见 ...... 5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5】中伦成律(见)字第 124649-0001-250101 号
致: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
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章程》;
2.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4.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5 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5. 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6.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参会股东登记文件和凭证资料;
7.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的股东符合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和《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
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 月 4 日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于 2025 年 1 月 21 日 14:30 在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大道 2999 号——
公司会议室召开,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21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21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
间、地点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
1.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2025 年 1 月 15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代理人;
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 公司聘请的律师。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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