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16
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风险投资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包括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以非房地产为主营业务的上市公司从事房地产投资、以上述投资为标的的证券投资产品以及本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风险投资的范围:
(一)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二)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三)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四)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三条 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进行风险投资: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内;
(三)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期间内。
第五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时,应当同时在公告中承诺在此项投资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
第六条 公司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进行风险投资。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风险投资行为。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风险投资。如控股子公司拟进行风险投资,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控股子公司实施。
第二章 风险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八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进行任何风险投资,须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二)投资金额在人民币 5,000 万元以上除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以外的风险投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当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如公司尚处于持续督导期,需由保荐机构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事项出具明确的同意意见。
公司风险投资应当以各类风险投资的发生额总和作为计算标准,并按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额计算,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九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并在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的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信息。
第三章 风险投资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为风险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签署风险投资相关的协议、合同。董事长根据相关风险投资类型指定相关部门对风险投资项目进行调研、洽谈、评估,执行具体操作事宜。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财务总监为责任人。
第十二条 公司内审部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每个会计年度末应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风险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对于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项目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的投资行为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风险投资信息的对外公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风险投资信息。
第四章 风险投资项目的决策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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