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16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横河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横河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浙六和法意(2024)第 1255-1 号
致:宁波横河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横河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张进律师、孙登律师(以下合称“六和律师”)担任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了浙六和法意(2024)第 0545-1 号《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横河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浙六和法意(2024)第 0545-2 号《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横河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六和律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4 年 7 月 3 日出具的审核
函[2024]020017 号《关于宁波横河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出具了浙六和法意(2024)第1255 号《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横河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现因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报告期调整为 2021 年度、2022 年度、
2023 年度、2024 年 1-9 月(以下简称“报告期”),六和律师就原补充法律意
见书(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下简称“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律师工作报告》、原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补充,并构成原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文意另有所指,《律师工作报告》、原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所述的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现就《问询函》中发行人律师需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应被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并上报,并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六和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问题 1
根据申报材料,最近一年及一期,发行人归母净利润分别为 3,387.36 万元
和 811.83 万元,2024 年一季度归母净利润同比下降 11.30%。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前五大客户松下电器、西禄既有销售又有采购,且金额较大。最近一年及一期,发行人其他业务收入分别为2,394.12万元和1,299.72万元,占比分别为3.53%和 7.81%,主要是原材料销售。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境外客户销售收入分别为
19,074.52 万元、13,538.61 万元、16,419.95 万元和 5,454.88 万元,占营业收入比
例分别为 27.41%、20.27%、24.23%和 32.78%。报告期各期末,预付款项余额
分别为 811.15 万元、1,116.73 万元、1,345.55 万元和 1,904.25 万元,主要为购买
原材料及设备的预付款项;其他非流动资产余额分别为 1,195.28 万元、636.36万元、1,039.13 万元和 1,549.06 万元,为预付设备款项;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20,864.24 万元、21,452.58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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