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9-24
关于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中喜专审字【2021】第01949号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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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中喜专审字【2021】第 01949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 2021 年 2 月 8 日出具的《关于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1]010280)(以下简称“问询函”)已收悉。按照贵所要求,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已就问询函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逐项落实并回复,请予审核。
目 录
6.关于财务内控不规范 ...... 3
8.关于资金流水核查 ...... 6
9.关于客户 ...... 14
10.关于工程技术服务 ...... 25
11.关于租赁业务 ...... 37
12.关于电镀和热处理业务 ...... 42
13.关于收入核查 ...... 47
14.关于原材料采购 ...... 50
15.关于供应商 ...... 54
16.关于外协加工 ...... 91
17.关于租赁业务摊销成本 ...... 99
18.关于产品成本核算 ...... 105
19.关于应收账款 ...... 108
20.关于应收商业承兑汇票...... 114
21.关于存货...... 118
22.关于期后事项 ...... 121
6.关于财务内控不规范
前次审核问询回复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转贷等财务内控不规范行为,其中发行人于2019年8月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德城支行借款2,000万元,该款项由相关银行首先支付给发行人的供应商烟台杰瑞石油装备技术有限公司,然后再由烟台杰瑞石油装备技术有限公司将款项支付至发行人。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
(1)转贷涉及款项归还的时间,转贷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被行政处罚的风险;
(2)是否存在借助转贷向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进行资金拆借的情形;
(3)结合转贷各期的金额、整改措施、整改效果,以及 2019 年 8 月仍然发
生转贷行为等不规范行为,补充披露发行人财务内控是否规范、是否有效执行。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关于财务内控不规范等相关规定发表意见。
【问题回复】
一、转贷涉及款项归还的时间,转贷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被行政处罚的风险。
发行人于2019年8月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德城支行借款2,000
万元,发行人实际取得借款的时间为 2019 年 9 月 2 日,借款期限为 12 个月,发
行人已于 2020 年 8 月 31 日、2020 年 9 月 1 日将转贷涉及款项全部偿还。
《贷款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贷款人对其部分或全部贷款加收利息;情节特别严重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一)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根据发行人确认,该笔 2,000 万元转贷款
款银行之间关于贷款资金用途的约定,因此不存在实质违反《贷款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及《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就发行人上述转贷事项,德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
理委员会德州监管分局于 2021 年 3 月 8 日出具了《关于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相关贷款情况的说明》,证明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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