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10-13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中银股字【2021】第【0228】号
中国·北京·朝阳区金和东路正大中心2号楼11-12层
电话:(8610)65876666 传真:(8610)65876666-6
二〇二一年九月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致:北京华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引言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北京华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华如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及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编报规则第 12 号》等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华如科技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相关文件资料和已经存在
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于 2020 年 9 月 30 日出具了《关于北京华如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及《关于北京华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于 2021 年 2 月 9 日出具了《北京
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21 年 4 月 21 日出具了《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
律意见书(二)》”),于 2021 年 7 月 27 日出具了《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北
京华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于 2021 年 9 月 23 日出具
了《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鉴于《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发行人的有关情况已经发生了变化、报告期发生了变更(由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变更为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及 2021 年 1-6 月),且立信对发行人报告期
内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 2021 年9 月24 日出具了编号为信会师报字[2021]第
ZA90689 号《北京华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2021 年 1-6
月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以下简称“《审计报告》”)、编号为信会师报字[2021]第 ZA90685 号《北京华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下简称“《内控鉴证报告》”)、编号为信会师报字[2021]第 ZA90687 号《北京华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的专项审核报告》(以下简称“《纳税专项审核报告》”),同时本所律师针对《关于北京华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关于北京华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及关于北京华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第三轮审核问询函》”)所作回复涉及的相关内容亦因报告期的变更及其他相关情况的变化而发生了相应变更。因此,本所律师在对前述相关事项进行查证的基础上出具《关于北京华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五)》”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就本所律师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
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及《补充法律意见书(四)》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做进一步的说明。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须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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