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11-10
关于北京华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 请文件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回复(更新 稿)
信会师报字[2021]第 ZA90693 号
关于北京华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申请文件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回复
信会师报字[2021]第90693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我们接受北京华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如科技”、“发行人”、“公司”)的委托,对北京华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1-6月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形成我们的相关判断,华如科技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
根据贵所2021年8月17日《关于北京华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1〕011036号),我们对贵所要求申报会计师核查的问题进行了审慎核查,现回复如下:
问题 1 关于商品销售业务
根据申报材料和审核问询回复:
(1)发行人的商品销售业务是向客户销售计算机、服务器、存储设备、显示设备等硬件设备。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商品销售业务营业收入金额分别为1,149.60 万元、3,409.85 万元、16,444.59 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4.68%、10.66%、31.24%。其中,2019 年、2020 年的商品销售收入主要集中在当期第四季度,占比分别为 40.30%、56.19%。
(2)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商品销售业务的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12.34%、25.69%、20.71%。
(3)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向客户单独销售商品的业务,2018 年度至 2020
年度,该类业务金额分别为 1,149.60 万元、3,196.16 万元和 8,224.13 万元,
在报告期内呈持续增长态势。上述情况涉及的主要是专用模拟仿真设备的采购,由于军方客户的模拟仿真训练需求持续增加,导致模拟仿真训练器材需求增长明显。
(4)客户如果在某些特定项目中与公司的现有供应商合作,与客户和公司目前的合作之间不存在必然联系,与公司向相关供应商采购并向终端客户供货并不冲突。
(5)报告期内,保荐人、申报会计师针对公司商品销售业务收入真实性、收入确认的合规性进行的核查包括:选取样本,检查合同或者订单,了解和识别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完整的程序、政策等,评价收入确认时点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通过抽样的方式检查与收入确认相关的支持性文件,如销售合同或订单、立项单、验收单、银行对账单及函证,并对重要客户业务负责人进行现场访谈等,核查收入确认的真实性、完整性。
请发行人:
(1)结合主要项目的招投标时间、合同签订时间、采购时间、发货时间、验收时间等说明商品销售业务收入主要集中在第四季度的合理性,项目验收流程、验收条件,该业务各期已取得的验收单情况以及对应的收入金额、比例,是否针对商品销售业务独立进行验收,相关验收时点、验收主体、销售回款是否存在异常。
(2)说明在发行人不具备硬件设备生产能力的情况下,相关涉军单位向发
行人大额采购硬件设备的合理性,结合主要项目的招投标文件对供应商的要求,说明发行人是否具备硬件设备供应商资格、取得相关客户供应商资格的过程、时间,相关客户此前供应商,转向采购发行人产品的合理性。
(3)结合发行人在专用设备定制化设计中从事的主要工作、与硬件生产商的分工机制、权责划分机制,说明发行人从事该商品销售业务的核心竞争力,硬件设备销售的毛利率较高的合理性,与同行业公司的相似业务毛利率水平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4)说明在不需要发行人提供仿真软件的情况下,相关客户向发行人单独采购硬件产品的合理性,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核心技术的相关性,单独采购的主要项目、用途。
(5)说明商品销售业务的采购、向客户发货的流程,是否存在供应商直接向客户发货或客户直接向供应商结算货款的情形,如是,请说明具体原因及合理性。
(6)说明报告期内销售专用设备的主要类型(例如按收入金额排序的前五大专用设备)及其实现的具体功能,对应客户的主要类型。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并进一步说明抽样标准及比例,核查的销售合同或订单、立项单、验收单、银行对账单及函证的比例,未核查硬件商品入库、出库、物流等相关单据以及资金往来情况的合理性。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的质控和内核部门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复核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1 发行人说明及补充披露
关于……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