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8-03
公告编号:2023-016
证券代码:430057 证券简称:清畅电力 主办券商:南京证券
北京清畅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北京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
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关于对北京清畅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樊京生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3]133 号
收到日期:2023 年 8 月 1 日
生效日期:2023 年 7 月 28 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措施类别:行政监管措施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北京清畅电力技术股份 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 挂牌公司
有限公司
樊京生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资金占用违规。
公告编号:2023-016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2021 年公司支付给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樊京生合计 458,719.97 元,用
于偿还其个人贷款利息,上述事项构成实际控制人占用公司资金,且发生时公司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1号,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樊京生作为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公司及樊京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1、北京清畅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1 号)第十四条的规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2、樊京生作为北京清畅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1 号)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樊京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在 2021 年 1 月 5 日召开的总经理办公会会议通过了对股东计提担保费
事项,之后财务人员将预计的担保费支付给公司董事长樊京生,用于偿还个人的贷款利息合计 458,719.97 元,并记账为支付个人利息。上述事项发生时,因金额在应支付个人担保费范围内,且未及时发现,公司董事会未能及时审议和披露。
现公司已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补充审议上述事项,
并提交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公司 2022 年 4 月 28 日披露的《关
于补充确认关联方资金占用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7)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整体运营,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
公告编号:2023-016
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财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不存在被调整至基础层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2022 年,公司已就资金占用事项补充决策并披露,樊京生已足额归还占用资金,资金占用已整改完毕。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认真吸取教训,深入学习并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对信息披露规则等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将以更积极的态度做好各项工作,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水平,确保公司合法合规经营,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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