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29
证券代码:430073 证券简称:兆信股份 主办券商:德邦证券
北京兆信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有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公司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及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
为了维护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公司拟对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内容进行调整。2023 年12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
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事宜的议案》,本次调整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调整后的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若出现公司股票连续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如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则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最终控股股东、董
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将启动并实施本预案规定的稳定股价措施应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若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时,须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的情形,且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时,则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最终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启动并实施本预案规定的稳定股价措施。
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如再次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公司股价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将按如下顺序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稳定股价。
(一)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出现启动条件所列情形时,公司将按照下列要求采取回购股票的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4 号—股份回购》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①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总额;②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数量最大限额为公司股本总额的 1%;③如公司单次回购股份后,仍不能达到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
件,则公司继续进行回购,12 个月内回购股份数量最大限额为公司股本总额的2%。
(二)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最终控股股东增持股份
公司实施股票回购后,仍符合启动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最终控股股东将按照下列要求增持股票:
(1)公司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最终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最终控股股东单次增持股份的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的 10%;
(3)如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最终控股股东单次增持股份后,仍不能达到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则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最终控股股东继续进行增持,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其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的 30%。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当公司实施股票回购、公司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最终控股股东完成增持股票的稳定股价后,仍符合启动条件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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