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诚信: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泰诚信资讯
2017-05-19 17: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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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5-19

证券代码:430101 证券简称:泰诚信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北京泰诚信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泰诚信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投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泰诚信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旨在完善公司的对外投资管理机制,实现对外投资决策的科



学化和投资管理的规范化、合理化,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障资金安全和收益,实现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第三条 对外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的经营宗旨,符合公司章程;



(三)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资源要素优化组合,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



(四)有利于加快公司持续、协调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促进股东价值最大化;



(五)有利于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股东权益;



(六)有利于依法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管理责任;



(七)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集中进行,控股子公司确有必要进行对外投资的,需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根据对外投资额度确定由公司决策机构的审批权限。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类型及审批权限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现金、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作价出资、进行的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或其他有价证券;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实体或开发项目;



(三)向控股或参股企业追加投资;



(四)收购资产、企业收购和兼并;



(五)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六)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七)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八)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九)公司依法可以从事的其他投资。



第六条 公司投资行为应尽量避免关联交易。因业务需要不得不发生关联交



易的,应遵循公平原则,并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



第七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等事项,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可审议决定下列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一)对外投资、委托理财、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申请贷款事项: 1、董事会有权决定单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年度累计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对外投资、委托理财事项。



2、董事会有权决定单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资产抵押、



申请贷款事项。



3、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不超过30%的,由董事会审议;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除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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