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7-08
公告编号:2019-014
证券代码:430133 证券简称:赛孚制药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北京赛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关于对北京赛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关于对北京赛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收到日期:2019年7月5日
生效日期:2019年7月5日
涉嫌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北京赛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赛孚制药),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生物医药基地天贵大街9号。
杜海月,男,1964年11月出生,时任董事长。
赵大河,男,1970年5月出生,时任董事会秘书。
涉嫌违规的事项类别:
赛孚制药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1.4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重组指引》)第六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时任公司董事长杜海月、时任董事会秘书赵大河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
公告编号:2019-014
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业务规则》第1.4、1.5条的规定。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规事实:
公司于2017年6月转让其子公司天津力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49%股权;于同年11月转让该子公司剩余51%的股权;挂牌公司12个月内连续转让同一子公司股权的行为,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挂牌公司未对上述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于事前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违规。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赛孚制药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1.4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重组指引》)第六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时任公司董事长杜海月、时任董事会秘书赵大河未能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业务规则》第1.4、1.5条的规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6.1条的规定,做出如下决定:对赛孚制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对杜海月、赵大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全国股转公司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全国股转公司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
公告编号:2019-014
(三)是否存在因不符合创新层标准而被调整至基础层的风险:
□是□否√不适用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一)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组织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学习《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的发生。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一)《关于对北京赛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公司监管部发[2019]监管36号)
北京赛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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