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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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金信润天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0]第 0429 号
致:北京金信润天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金信润天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北京金信润天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本所律师受聘出席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本次股东大会”),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列席本次会议,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发
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核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披露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核查,见证了本次会议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所律师查验了公司董事会发布的会议通知公告及相关公告,本次股东大会
由公司 2020 年 6 月 18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召集。根据发
布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www.neeq.com.cn)的《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6 月 22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
次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等相关事项。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审议事项、登记方法等内容,并按《公司法》《披露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对所有提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7 月 17 日 14 点在北京市海淀区阜外亮甲店 1 号恩济西园产业园 15 号楼 B 座 303
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林珂先生主持。
经查验,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所律师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与会人员签署的签到册及与会人员身份资料,出席本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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