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1-20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布雷尔利(保定)金属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作为布雷尔利(保定)金属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查阅天眼查及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公开资料,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 涉 及 重 大 未 决 诉 讼 仲 裁 □ 停 产 、 破 产 清 算 等 经 营 风 险
□重大债务违约等财务风险 □重大亏损、损失或承担重大赔偿责任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公司及关联方涉嫌违法违规
□公司及关联方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处罚
□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等公司治理类风险
□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等无法履职或取得联系
√公司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其他
(二) 风险事项情况
经查阅天眼查及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公开资料显示:
1、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2 月 10 日出具(2019)冀 0608
民初 202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保定市远东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建国借款本金 196446 元及利息 3244 元,并按
月利率 4‰支付原告自 2019 年 7 月 27 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
布雷尔利(保定)金属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驳回原告杨建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4351 元,减半收取 2676 元,由被告保定市远东集团有限公司、布雷尔利(保定)金属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2、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2 月 1 日出具(2019)冀 0608
民初 197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保定市东顺智能金属家居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河北宇雕起重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1100 万元,于判决生效
后十日内给付。(2)被告保定市东顺智能金属家居有限公司自 2019 年 5 月 20
日起以借款本金1100 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 1.8%给付原告借款利息至付清借款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3)被告保定市东顺智能金属家居有限公司自
2019 年 5 月 20 日起以借款本金 1100 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 0.2%给付原告违约
金至付清借款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4)被告保定市东顺智能金属家居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诉讼保全费 24200 元、律师费 442000 元。(5)被告布雷尔利(保定)金属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本金及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诉讼保全保险费 24200 元、律师费 442000 承担连带责任,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6)驳回原告河北宇雕起重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
费 94545 元、诉讼保全申请费 5000 元、诉讼保全保险费 24200 元、律师费 442000
元,共计 565745 元,由被告保定市东顺智能金属家居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布雷尔利(保定)金属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 对公司的影响
布雷尔利的经营业务基本处于停滞状态,存在大量逾期未偿还债务,涉及较多的法律诉讼案件,很可能无法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变现资产、清偿债务,布雷尔利的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在持续督导过程中发现,上述涉及诉讼事项布雷尔利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亦未及时告知主办券商,上述涉及担保事项布雷尔利未履行应有的内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亦未及时告知主办券商。
公司应根据有关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 主办券商提示
根据主办券商已披露的相关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大额股份质押及司法冻结,除可能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以外,
布雷尔利自 2019 年 8 月起停止生产经营,且财务总监职位自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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