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3-07-29
君都律师事务所
KING&ALL PARTNERS 补充法律意见书
1
君都律师事务所
KING&ALL PARTNERS 补充法律意见书
2
关于上海捷虹颜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君沪意字(2013)第0621号
致: 上海捷虹颜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捷虹股份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项目的特聘专项
法律顾问,本所于2013年5月12日出具了《北京市君都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
于上海捷虹颜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现根据全国股转公司于2013
年6月7日提出的《上海捷虹颜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
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定义与《法律意见书》相同。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申请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
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暂行办法》、《业务规则》、《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律师职责,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依据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进行了充分的补充核查和验证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职工持股会的形成、演变及退出过程
1、持股会的形成
君都律师事务所
KING&ALL PARTNERS 补充法律意见书
3
1999年2月8日,河北省捷虹颜料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捷虹”)
由于新入股职工较多,入股职工经协商决定成立职工持股会,持股会由46名职
工股东组成,共计代表351,000元人民币股本。由持股会代表46名职工股东行
使股东职能,持股会通过了章程,一致同意推选唐金林为持股会会长,由会长代
为签署持股会相关文件。持股会的设立经国营中捷友谊农场民政局批准。
2、持股会的股本演变
1999年8月1日,经河北捷虹股东会审议,一致同意李广升将其351,000
元出资额转让给职工持股会。同日,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本次股权转让后,
公司职工持股会持有公司的股权比例为2.93%。
2000年5月1日,河北捷虹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将公司盈余公积存
余按现有股东人员的股金比例配送新股,增加注册资本金,由原来的1,200万元
增加至3,000万元,其中职工持股会出资额增至689,100元。同日,职工持股会
分别与刘金章、高希来、常洪亮、尤殿明、周延来、李长锋、张振国、宋立泽、
唐金林、李志昌、司文亮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享有的河北捷虹52,500元、
36,700元、36,100元、36,100元、57,300元、71,100元、36,700元、48,400
元、147,300元、75,600元、36,700元等额转让给上述受让人。根据黄骅欣诚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黄欣变更验字(2000)第3-5
号)审验证明河北捷虹职工持股会出资金额为54,600元。本次股权转让后,公
司职工持股会持有公司的股权比例由2.30%调整为0.18%。
3、持股会的退出
2002年1 月1日,职工持股会与张合义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
37,300元出资额转让给张合义。
2002年1月3日,职工持股会分别与熊志民、黄绍忠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将其持有的10,000元出资额和7,300元出资额分别转让给……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