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4-10
苏州良才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18年4月修订)
二〇一八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1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3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4
第五章 股东大会会议登记5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6
第六章 股东大会表决和决议7
第八章 股东大会记录9
第九章 附则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苏州良才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确保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规范地召开,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科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苏州良才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公司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审议公司信息披露平台;
(十三)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四)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六)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单笔或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百分之三十的偶发性关联交易;公司预计的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同一会计年度内单笔或累计日常性关联交易金额超过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超过金额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百分之四十以上的;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公司下列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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