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才股份: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补发)
良才股份资讯
2018-05-17 15:4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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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5-17

证券代码:430417 证券简称:良才股份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苏州良才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苏州良才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全资子公司苏州良才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才塑胶”)分别于2017年5月16日、2017年7月26日收到苏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工业园区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园公(消)行罚决字[2017]0111号)与苏州相城区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苏相环罚字[2017]42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苏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工业园区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园公(消)行罚决字[2017]0111号)的主要内容



1、消防违法事实和证据



苏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工业园区大队认为:我公司在所在地苏州工业园区富泽路20号堆放大量货物阻塞消防车通道,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2、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苏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工业园区大队给予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处罚。



限公司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缴纳至中国工商银行苏州分行。



3、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苏州市公



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或者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



内直接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起诉。



(二)苏州相城区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苏相环罚字[2017]42号)的主要内容



1、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苏州相城区环境保护局对全资子公司苏州良才塑胶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良才塑胶因隔油设施不正常且未采取相应的措施,造成废油流失、渗漏至污水窨井、雨水窨井及河道水面。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进行证实:



(1)2017年7月3日相城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份;



(2)2017年7月3日相城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3)2017年7月4日相城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4)相城区环境保护局环境违法案件调查图片证据2张;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苏州相城区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7月13日向良才塑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苏相环行告字[2017]46 号),良才塑胶在法



定期限内向苏州相城区环境保护局做出申辩和陈述,苏州相城区环境保护局认为,良才塑胶该行为违法事实明确,证据确实充分,予以处罚。



2、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的规定,对良才塑胶做出如下处罚:



1、对采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



2、对未来采取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流失、渗漏的行为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



合并处罚人民币壹拾捌万元整。



限公司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罚没款缴款通知单》和《罚没收入专用缴款书》将上述罚款缴纳至中国工商银行苏州分行“苏州市市级非税收入财政汇款专户”账号;1102020629000581794。



3、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苏州相城



区环境保护局或者相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起诉。



二、对公司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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