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16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大正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大正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大正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本所孙广亮律师、白晓宇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大正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4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会
议决定于 2024 年 5 月 15 日召开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公司已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www.neeq.com.cn)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即《山东大正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通知公告》”),《通知公告》的内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本次
股东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等事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
议的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4:00;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4 日 15:00—2024 年 5 月 15 日 15:00。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4:00 在山东省威海市火炬高
技术产业开发区驾山路 70 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公告通知的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及方式均与《通知公告》中所告知的事项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
代表共计 9 人,代表股份数 25,318,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44%。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8 人,代表股份数 23,913,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8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 人,代表股份数 1,405,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8%。
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计 4 人,代表股份数 1,988,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6%。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本次会议。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公司的董事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伟民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公司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本次会议没有股东提出临时议案。
本次会议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为 25,31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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