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3-25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华江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收到终止挂牌决定
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光大证券作为上海华江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日常督导工作,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挂牌公司是
序号 类别 风险事项 否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1 其他 公司收到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终止挂牌 否
决定
(二) 风险事项情况
光大证券于 2022 年 3 月 24 日收到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关于终止上海华江
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挂牌的决定》(股转系统发[2022]138 号)。全文如下:“上海华江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未能按照规定时间披露 2021 年半年度报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司决定终止你公司股票挂牌。
根据《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后的次一交易日内披露收到股票终止挂牌决定的公告,说明公司、主办券商接受投资者咨询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情况,积极应对投资者诉求,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后续手续。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复核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你公司对终止挂牌决定存在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终止挂牌决定或者我司公告发布之日
(以在先者为准)起 5 个交易日内向我司提交复核申请。根据《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如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复核申请
且不存在影响其股票恢复交易的情形,你公司股票自 2022 年 4 月 12 日起复牌,
并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终止挂牌。恢复交易期间,我司对你公司股票进行特殊标
识,证券简称变更为“摘牌华股”。
根据《关于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制度的指导意见》《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等规定,如股票终止挂牌时你公司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应当进入我司设立的专区转让,并履行非上市公众公司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义务。如未进入专区但后续你公司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应遵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履行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有关义务;如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 200 人,或者股东超过 200 人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应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
挂牌公司董事长无法取得联系,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均已离职,主办券商无法有效督导挂牌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 对公司的影响
相关风险事项涉及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可能导致触发强制终止挂牌情形。
公司股票被全国股转公司作出终止挂牌的决定,将对公司的公司声誉、经营情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 主办券商提示
针对此事项,主办券商在此郑重提示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光大证券咨询联系人:王晓宁(https://1458esb.com)。
主办券商提醒广大投资者:
请投资者充分关注上述事项及由此产生的相关风险,慎重做出投资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 备查文件目录
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关于终止上海华江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挂牌的决定》(股转系统发[2022]138 号)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3 月 25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