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30
证券代码:430634 证券简称:华江股份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上海华江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上海华江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华江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信息披露
行为,进一步增强公司透明度,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及公司的长远利益,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
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公司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五条 公司作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
的 挂 牌 公 司 , 指 定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平 台
(www.neeq.com.cn或www.neeq.cc)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前述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
公司同时有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同时披露。
第六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
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公司如需更正、补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当履行相应程序。
第七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
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
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中国证监会对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有要求的,公司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行业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应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拟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