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8-11
证券代码: 430721 证券简称:瑞杰科技 公告编号:2016-034
常州瑞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常州瑞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及募集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常州瑞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亦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公司应在董事会批准后于依法具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七条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应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用途使用,且按照公司有关内控制度及本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
第九条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的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原则上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其他行为。
第十条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用于现金管理,但须依据公司的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投资产品应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
投资产品,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第四章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按照发行方案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在董事会审议后应披露以下内容:
(一)原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集资金用途;
(三)监事会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四)证券管理监督机构及证券业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公司在取得股份登记函之前,不得使用该次股票发行的募集资金。
第五章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具体反映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详细记录募集资金存放开户行、账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逐笔使用情况及其相应金额、使用日期、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对应合同、批准程序等事项。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有权予以制止。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在披露公司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制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起实施,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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