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杰科技: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瑞杰科技资讯
2016-08-11 18: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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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8-11

证券代码: 430721 证券简称:瑞杰科技 公告编号:2016-02

常州瑞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制度已经2013年10月28日召开的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6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瑞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

保行为,维护投资者利益,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公司章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任何其他单位或个

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具体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

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本制度所称的“总资产”、“净资产”以公司合并报表为统计口径。

第五条 公司实施担保,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拒绝强令为他人

担保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对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

当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对外担保必须

按程序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对象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

单位提供担保:

1、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2、公司所属子公司;

第十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非法人单位、个人提供担保。

第三章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除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有关董事会会议的讨论和表决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管理监督机构及证券业的相应规定可以免于审议的除外。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有关股东大会的讨论和表决情况。

第四章对外担保的审查

第十四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首先掌握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并对该担保事

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在董事会公告中详尽披露。掌握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资料;

2、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3、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

4、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5、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6、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7、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五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财务

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实性,报公司财务部审核并经分管领导审定后提交董事会。

第十六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情况,对于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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