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杰科技: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瑞杰科技资讯
2016-08-11 18:2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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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8-11

证券代码: 430721 证券简称:瑞杰科技 公告编号:2016-02

常州瑞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制度已经2013年10月28日召开的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常州瑞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投资的决策

与管理,控制投资方向和投资规模,拓展经营领域,保障公司权益,依据《常州瑞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以货币出资,

或将权益、股权、技术、债权、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的经济行为。

第三条 投资的形式包括: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产品、股权、不动产、经营

性资产、单独或与他人合资、合作的形式新建、扩建项目及其它长、短期投资、委托理财等。

第四条 公司投资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1、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2、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3、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4、坚持效益优先。

公司投资行为应尽量避免关联交易。因业务需要不得不发生关联投资,则应遵循公平原则,并遵守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 在投资事项的筹划、决议及协议签署、履行过程中涉及信息披露事宜时,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投资的职能管理部门,投资业务涉及的其他职能部门

协助办理。

第二章投资事项的提出及审批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决策权限为:

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作出的单笔或一个会计年度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事项,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超过20的,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对投资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投资事项有关

联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股东、董事或总经理办公会参会人员应当回避表决。

第三章投资协议的签署与实施

第九条 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决议通过后,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授权

代表处理投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第十条 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授权代表可根据具体情况先行签订投资协议草案,

但该投资须经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总经理等有关机构决议通过后方可生效和实施。

第十一条 投资协议草案由公司财务部与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参与起草或准备,也

可由董事长、总经理指定人员起草或准备。重大投资协议应当经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审阅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二条 任何个人不得超越公司规定程序擅自签订投资协议草案。

第十三条 有关投资协议生效后,签署阶段的项目人员应当及时将协议抄送公司

财务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并将相关情况做成书面总结报告一并移交。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督促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实施协议所

规定的内容。

第十五条 投资项目实施完毕后,公司财务部应督促公司相关职能部门于项目完

成后三十日内将项目的运作情况报告公司总经理及董事会。

第四章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投资项目实施后,公司应指定相关职能部门及时跟进、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在投资协议履行过程中,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相互协助、沟通,不

得推诿。公司任何一部门或人员在发现或了解到投资协议对方有违约或潜在违约行为时,应当及时与其他部门沟通并向公司报告。在发现或了解到公司有违约或潜在违约行为时,亦同。

第十八条 在投资协议履行过程中,与协议对方的沟通工作,尤其是需要出具文

字材料的工作,必须由项目实施后负责跟进、监督、管理的相关职能部门统一进行。

相关职能部门在出具文字材料以前,应当与其他职能部门协商一致,并征得公司分管领导的同意。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对投资事项完成结果进行审查、评价。审查、评价工作由公

司总经理组织财务部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查可以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抽查、查验会计资料及财务报告等方式,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评价主要对经营业绩、财务指标、规范运作等事项。一次性完结的投资事项,应当在项目完成后九十日内进行审查、评价。长期性的投资事项,一般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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