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4-28
瑞杰科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常州瑞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江苏瑞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常州瑞杰新材料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朱立律师、袁琳喧律
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事项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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