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26
证券代码:430737 证券简称:斯达科技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无锡斯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无锡斯达新能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
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不存在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形。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无锡斯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无锡斯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规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 司”)颁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 理指引第 1 号》-董事会秘书》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斯 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订 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主办券商之间的
指定联络人,是公司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
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当设立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并应
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相应工作制度,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对于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向主办券商或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董事长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
识及相关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被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审议受聘议案的时间截止起算。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会秘书候选人提交董事会表决。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定保密制度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工作,在发生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向主办券商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并公告;
(二)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三)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四)负责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主办券商督导问询以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监管问询;
(五)负责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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