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15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安徽恒均粉末冶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3)第 091 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8 号金茂大厦 18 楼 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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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恒均粉末冶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3)第 091 号
致:安徽恒均粉末冶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恒均粉末冶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恒均粉末冶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己向本所披露、提供,不存在虚假陈述、隐瞒和遗漏。上述文件原件及其签字、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文件的复印件、扫描件、副本与原件、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本法
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2023 年 4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并作出决议,决
定于 2023 年 5 月 12 日召开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
召集。
2.2023 年 4 月 12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
平台上公告了《安徽恒均粉末冶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3-027)(以下简称《召开通知》)。《召开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召开日期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5 月 12 日上午 10: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等与《召开通知》中所通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2.公司董事长徐均生因公未能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由半数董事推选董事祝伟主持会议,本次股东大会就《召开通知》中所列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已于 2023年 4 月 1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公司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根据《召开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 2023 年 5 月 10 日
股权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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