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能:浙江新能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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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5 17:4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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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1-16


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一月


目录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3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3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4
四、结论意见......5

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第二届董事会第
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司董事会关于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会议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以公告
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定于2025年1月15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审议事项、参加方式、股权登记日、联系人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
于 2025 年 1 月 15 日在杭州市凤起东路 8 号 4040 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张
坚群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15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并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
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及其所代表股份情况如下: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297 名,其中 2 名股东回
避表决,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295 名。综上,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33,950,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25.1467%。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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