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维高新:皖维高新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皖维高新资讯
2025-01-20 17: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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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1-21


证券代码:600063 证券简称:皖维高新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
论证分析报告

二〇二五年一月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皖维高新”)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为满足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增强公司的资本实力和盈利能力,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编制了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如无特别说明,本报告中相关用语具有与《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中的释义相同的含义)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和目的

(一)满足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财政部于 2009 年印发的《关于企业取得国家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财务处理问题的意见》(财办企[2009]121 号)规定:“集团公司取得属于国家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性质的财政资金,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处理后,将财政资金再拨付子、孙公司使用的,应当作为对外投资处理;子、孙公司收到的财政资金,应当作为集团公司投入的资本或者资本公积处理,不得作为内部往来款项挂账或作其他账务处理”。

财政部于 2012 年印发的《加强企业财务信息管理暂行规定》(财企[2012]23号)规定:“企业集团母公司将资本性财政性资金拨付所属全资或控股法人企业使用的,应当作为股权投资。母公司所属控股法人企业暂无增资扩股计划的,列作委托贷款,与母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在发生增资扩股、改制上市等事项时,依法将委托贷款转为母公司的股权。”

国务院国资委于 2019 年印发的《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资本规[2019]92 号)规定:“中央企业通过子企业实施资本预算支持事项,采取向实施主体子企业增资方式使用资本预算资金的,应当及时落实国有资本权益。涉及股权多元化子企业暂无增资计划的,可列作委托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 3 年),在具备条件时及时转为股权投资。”


2024 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
见》(国发[2024]2 号),进一步要求:“资本性支出应及时按程序用于增加资本金,严格执行企业增资有关规定,落实国有资本权益,资金注入后形成国家股权和企业法人财产,由企业按规定方向和用途统筹使用。”

安徽省国资委印发的《安徽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皖国资预算[2013]116 号)规定:“省属企业将资本性预算资金拨付所属全资或控股法人企业使用的,应当作为股权投资。母公司所属控股法人企业暂无增资扩股计划的,视同委托贷款处理,与母公司签订资金占用协议,原则上按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并约定在发生增资扩股、改制上市等事项时,依法转为母公司的股权投资。”

根据上述相关文件规定,国资预算资金最终需要以注资方式使用并形成国家股权。因此皖维高新拟将获得的由皖维集团以委托贷款方式拨付的国资预算资金26,175.00 万元转增为股本。通过本次发行将国资预算资金转增股本,有助于公司明确和落实国有权益,满足国拨预算资金的相关规定。

(二)满足公司业务增长及产业升级的资金需求

皖维高新多年来专注于聚乙烯醇及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坚持创新驱动,通过不断延伸产业链、拓宽产业面发展,形成了以 PVA 产业为核心的全产业链布局,产业链结构不断完善。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以及产业升级的推进,公司日常运营和持续发展所需的营运资金将进一步增加。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补充流动资金,将增强公司的资金实力,满足公司经营规模和业务增长的需要,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竞争优势和抗风险能力。

(三)彰显控股股东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有助于公司发展战略的实现
公司控股股东皖维集团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对公司发展起到重大的支持作用,体现了控股股东看好公司发展前景,彰显了控股股东对公司未来的信心,有助于实现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本次发行股票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发行股票种类及面值

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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