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23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摘要
上市公司名称: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皖维高新
股票代码: 600063
收购人: 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通讯地址: 安徽省巢湖市皖维路 56 号
签署日期:二〇二五年一月
收购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摘要系收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报告书摘要已全面披露收购人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皖维集团”)在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维高新”)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摘要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收购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皖维高新拥有权益。
三、收购人签署本报告书摘要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购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收购尚需获得皖维高新国家出资企业的正式书面批复、皖维高新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本次发行后皖维集团持有皖维高新的权益合计超过 30%,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投资者承诺 3 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的规定,投资者符合该情形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皖维集团已承诺通过皖维高新本次发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皖维集团免于发出要约的相关议案经皖维高新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皖维集团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五、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报告书摘要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收购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摘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摘要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收购人承诺本报告书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收购人声明...... 1
目 录...... 2
第一节 释义...... 3
第二节 收购人介绍...... 4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 ...... 4
二、收购人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 ...... 4
三、收购人主营业务及主要财务数据...... 7
四、收购人最近五年内受到的处罚和涉及诉讼、仲裁情况...... 8
五、收购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8
六、收购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8
七、收购人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 5%以上股份情
况 ...... 8
第三节 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 10
一、本次收购目的 ...... 10
二、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11
三、本次收购所履行的相关程序 ...... 12
第四节 收购方式...... 13
一、本次交易前后收购人持有皖维高新的股份情况...... 13
二、本次收购方式 ...... 13
三、本次收购涉及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13
四、收购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权利限制情况及其他安排...... 16
第五节 资金来源...... 18
第六节 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况...... 19
一、免于发出要约的事项或理由 ...... 19
二、本次收购前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19
收购人声明 ...... 20
第一节 释 义
在本报告书摘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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