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3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限制性股票有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0 传真:0571-8790150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限制性股票有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FGZY2024H0026号
致: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梅轮电梯”)的委托,指派赵琰律师、姚远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或“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有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授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已向本所保证,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和遗漏。
3、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公司本次授予有关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仅供公
司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4、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授予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并申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正 文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及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授予获得如下批准及授权:
1、2024年10月1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作为《关于<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之附件一并获得审议通过。
2、2024 年 10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作为《关于<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之附件一并获得审议通过。
3、2024 年 10 月 11 日至 2024 年 10 月 20 日,梅轮电梯在公司内部公示了本次
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4、2024 年 10 月 29 日,公司监事会出具《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经核查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
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5、2024年11月8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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