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21
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最大程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
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四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使用募集资
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
第五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涉及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的,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
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应由董事会按照发行申请文件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的方式对募集资金实行集中存放和集中管理。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事宜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较大且根据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商业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一家以上商业银行开设专用账户。所有的募集资金(包括尚未投入使用的资金、
按计划分批投入暂时闲置的资金、项目剩余资金等)均必须存放在专用账户,以确保募集资金的安全。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在具体存放时应该遵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于协议签署后2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2、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所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3、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
4、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
5、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6、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7、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8、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三方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二)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自协议终止之日起2周内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署后2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
资金。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九条 募投项目应按公司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计划进度实施,公司募投
项目小组负责管理和监督工作进度,推进各项工作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公司董秘处、财务管理部通报工作进度计划的完成情况。募投项目小组从募投项目的安装验收情况、效益实现情况等多方面关注募投项目的整体情况,财务管理部关注募投项目结项与资产验收转固的匹配情况。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时,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
用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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