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21
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促进公司健
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
司持有其50%以上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保
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的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履行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任何
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
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
保风险。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
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较强的偿债能力且具有以下条件
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提供对外担保前,或将担保事项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前,应当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十条 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被担保对象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 根据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基本资料,公司应组织对被担保对象的经营
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审核,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
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担保项目的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五)经营状况已经恶化、资不抵债、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六)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七)与其他企业出现较大经营纠纷、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八)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九)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担保
的数额相对应。被担保对象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
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未经公司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
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审批权限的,由董事会提出……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