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21
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
露信息,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上海市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
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披露信息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主要包括:
(1)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2)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和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3)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等;
(4)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和请示等文件。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1、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3、公司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相关人员;
4、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5、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
的具体执行人和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以诚信和勤勉责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以上内容要作为重要提示在公告中陈述。
第五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本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三)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
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公司保证使用者能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证券报纸、互联网)获得信息。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媒体上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七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况,认为无法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披露信息的,
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可以不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披露:
(一)公司有充分理由认为披露某一信息会损害公司的利益,且该信息对其股票价格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二)公司认为拟披露信息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的;
(三)上海市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公司股票被监管部门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
应及时了解造成公司股票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公告。
第九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
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本应采用中文文本,保证书面文件与电子文件一致;在
指定网站上披露的文件与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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