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9
公告编号:2024-055
证券代码:830851 证券简称:骏华农牧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宁夏骏华月牙湖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6 月 3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5 月 29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4 年 11 月 28 日,公司收到代理律师转达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
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宁 01 民终 4812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中国百货纺织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大庆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宁夏骏华月牙湖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告编号:2024-055
法定代表人:黄金耀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
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4- 024)。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
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4- 024)。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判决情况
2024 年 9 月 3 日,公司收到代理律师转达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
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4)宁 0104 民初 836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宁夏骏华月牙湖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 向原告中国百货纺织品有限公司支付采购款4,528,000元、违约金62,812.68元、
律师费 90,000 元、差旅费 9,751.87 元,并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支付 4,528,000
元自 2023 年 9 月 4 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 32,631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由原告中国百
货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 9,313 元,由被告宁夏骏华月牙湖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负担 23,318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 民法院。
公告编号:2024-055
(二)二审情况
公司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4)宁 0104 民
初 8363 号民事判决,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公司
于 2024 年 11 月 28 日收到了代理律师转达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
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宁 01 民终 4812 号。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3,551 元,由上诉
人宁夏骏华月牙湖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已作出二审终审判决。根据判决,公司需向原告中国百货纺织品
有限公司支付采购款 4,528,000 元、违约金 62,812.68 元、律师费 90,000 元、差
旅费 9,751.87 元,并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支付 4,528,000 元自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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