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4-17
证券代码:830865 证券简称:南菱汽车 主办券商:广发证券
广州南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广州南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合法、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及《广州南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特制定《广州南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
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任职、联系方式及职业经
历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并尽快任命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第四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
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自相关决议通过或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五个转让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第五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挂牌时签署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第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
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八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
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
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和澄清公告等。
第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披露。如公司成为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 创新层挂牌公司,则
适用本制度中有关创新层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标准。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司进入创新层后,
还应当披露季度报告。
第十二条 定期报告应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全国股转公司对市场不同层
次挂牌公司的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有差异化规定的,公司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创新层挂牌公司应当按照行业信息披露规则的相关要求,根据行业特点披露相应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
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披露季度报告的,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全国股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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