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4-21
证券代码:830904 证券简称:博思特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博思特能源装备(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变更概述
(一)变更日期:2020 年 1 月 1 日
(二)变更前后会计政策的介绍
1. 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集团 2020 年 1 月 1 日前适用以下收入会计政策:
(1)销售商品收入确认和计量原则
本集团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本集团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本集团;
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不附带安装义务的于货物发出并由客户验收合格后确认收入,附带安装义务的于设备安装完毕并由客户验收合格后确认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和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和计量原则
本集团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在完成劳务时确认收入;
本集团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于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
劳务收入。合同完工进度根据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
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按照相同金额结转劳务成本。
2)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的,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提供劳务收入和建造合同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为:
EPC 工程服务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工程承包收入,合同完工进度根据实
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
设计咨询业务在完成合同约定的阶段性履约义务,向客户提交设计成果并经客户确认时,根据合同约定的对应履约阶段金额确认收入。
(3)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确认和计量原则
在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本集团且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收入。
2.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适用的会计政策
1.1 收入确认的一般原则
本集团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本集团在合同开始时,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
交易价格是本集团因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不包括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本集团确认的交易价格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作为负债不计入交易价格。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本集团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该交易价格与合
同对价之间的差额,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合同开始日,本集团预计客户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不超过一年的,不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1) 客户在本集团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本集团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2) 客户能够控制本集团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3) 在本集团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本集团在整个
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本集团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并按照成本法确定履约进度。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本集团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本集团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本集团考虑下列迹象:
1) 本集团就该商品或服务享有现时收款权利。
2) 本集团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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