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8-02
公告编号:2022-019
证券代码:831059 证券简称:霍斯通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广州霍斯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5 月 25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4 月 19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广东华众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邝振庭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梁慧莊、胡谷梁、广东粤企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广州霍斯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杨启良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淑瑶、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公司与广东华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华众”)于 2018 年 8 月 17
日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80807A),向广东华众借款人民币 1000 万元用于发展新能源车采购及运营业务,广东华众只支付第一期借款 300 万元,余
公告编号:2022-019
下借款未按照合同履行支付。
原告广东华众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归还广东华众已借出的 300 万元借款。(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决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 300 万元。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 1117500 元(以 300 万元为基数,按照日息
万分之五,从 2019 年 2 月 24 日起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为止,暂计至 2022 年
4 月 11 日,为人民币 1117500 元)。
3.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五)案件进展情况:
经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件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裁定驳回原告华众公司的起诉。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2 年 8 月 1 日收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在 2022 年 8 月 1 日作出的民
事裁定书(2022)粤 0106 民初 16369 号之一,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原告广东华众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财产保全费 5000 元,由原告广东华众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根据裁定结果情况,积极进行信息披露。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诉讼未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目前,公司正在积极应对,上述案件已驳回原告起诉,未对公司财务造成不利影响,公司已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告编号:2022-019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粤 0106 民初 16369 号之一
广州霍斯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2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