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3-28
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
年3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
阅读了相关的会议资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司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定的2017年度利润分
配预案为:公司2017年度不实行利润分配,公司结余的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流
动资金周转及今后年度利润分配的现金来源。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制定的《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的议
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目前实际情况,符合公司未来经营计划的实施和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决策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关于公司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18年度审计
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能够为公司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出具的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我们同意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
三、《关于公司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该专项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法违规的情形,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
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 号)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
行相应的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后,能够使公司财务报告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关于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按照内部控制的各项制度规定开展经营,公司对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和有效性。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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