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冠股份:外汇衍生品(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制度
永冠股份资讯
2018-08-10 16: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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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8-10


证券代码:831135 证券简称:永冠股份 主办券商:爱建证券
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本制度经公司2018年8月10日二届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衍生品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加强对远期结售汇和其他外汇衍生品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是指远期、互换、期权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外汇衍生品的基础资产包括汇率、利率、货币;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主要是在银行办理的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主要目的的保值增值操作,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及其组合产品等。

本制度所称的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再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或售汇的业务。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其他外汇衍生品业务,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其他外汇衍生品业务视同公司开展该业务,适用本制度,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四条公司从事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其他外汇衍生品业务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操作原则

第五条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业务,所有外汇衍生品业务均以正常业务为基础,以实际需求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第六条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其他外汇衍生品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相关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其他外汇衍生品业务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外汇衍生品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预测金额。外汇衍生品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下属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账
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业务。

第九条公司须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审批权限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外汇衍生品(含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决策机构,公司外汇衍生品(含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权限为:

1.单笔交易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内交易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不超过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批;


2.单笔交易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内交易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或超过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披露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一条董事会可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的权限内负责外汇衍生品(含远期结售汇)业务,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外汇衍生品(含远期结售汇)业务额度在批准的期限内可循环使用。

第十二条下属子公司不具有外汇衍生品业务最后审批权,所有的外汇衍生品业务必须上报公司财务中心统一管理。

第四章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董事长负责组织建立外汇衍生品领导小组以行使相关外汇衍生品业务的管理职责。外汇衍生品领导小组成员包括:董事长、财务负责人、销售负责人、审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外汇衍生品领导小组的职责为:

1、负责对公司从事外汇衍生品业务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2、负责召开外汇衍生品领导小组会议,制订年度外汇衍生品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3、负责审核财务中心提交的外汇衍生品的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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