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冠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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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0 16: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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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8-10


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8月1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相关的会议资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司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开展2018年度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外汇衍生品业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外汇衍生品业务是围绕公司业务来进行的,是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稳定和扩大出口以及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在授权范围内开展2018年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外汇衍生品业务。

二、《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按照内部控制的各项制度规定开展经营,公司对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和有效性。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三、《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的变更,
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股份企业转让系统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后,能够使公司财务报告更加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程志勇 王贤安 孙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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