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11-23
公告编号:2021-059
证券代码:831176 证券简称:天鸿股份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山东天鸿模具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8 月 13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8 月 13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烟台恒基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毕永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吴万军、滕玉若、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烟台西特埃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逄平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尹洪军、尹胜男、山东书言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烟台恒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基公司)与被告烟台西特埃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特埃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 2019 年 8 月13 日在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公告编号:2021-059
因原告与被告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双方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审理,于
2020 年 5 月 18 日终审结束。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 判令西特埃公司支付恒基公司工程款 24,120,606.08 元、逾期付款违约金
5,970,520. 02 元(自2016 年 12 月 21 日至 2019 年 7 月 16 日以中国人民银
行同期贷款利率 2 倍计算 ),合计30,091,126. 10 元,并自2019 年 7 月 17 日
至实际清偿之日仍按上述标准计付违约金。
2.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西特埃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 年9月,恒基公司与西特埃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恒基公司承建西特埃公司厂区厂房一,厂房二,连廊,办公楼(办公、餐厅、宿舍),传达室一、地下消防水池和泵房,传达室二建设工程。工程完工后,恒基公司将施工完毕的工程
交付给西特埃公司使用。2018 年 11 月 30 日,项目工程审定工程造价为 42,
354,906.08 元。西特埃公司已付工程款 18,234,300 元,尚欠工程款 24,120,606. 08
元。西特埃公司应向恒基公司支付欠付的工程款及违约金。
(五)案件进展情况(如适用):
因原告与被告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双方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审理,于
2020 年 5 月 18 日终审结束。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0 年 5 月 18 日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 2020 年 5 月 18 日作出的
(2020)鲁民终 908 号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维持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 06 民初 476 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二 、变更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 06 民初 476 号民事判决第一
项为:烟台西特埃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烟台恒基建设
有限公司工程款 23,739,411. 93 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 23,739,411. 93 元为基
数,自 2019 年 3 月 16 日起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
公告编号:2021-059
利率的两倍计算。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 192,255. 63 元,由烟台恒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23,421. 36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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