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07
公告编号:2023-048
证券代码:831416 证券简称:中境智能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中境建工集团(上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
(一)基本情况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实际控制人、董事、董事
徐君双 实际控制人、董监高
长
执行法院: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7)苏 1112 民初 581 号
立案时间:2022 年 10 月 10 日
案号:(2022)苏 1112 执恢 496 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信息发布日期:2023 年 11 月 28 日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中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无锡市韶安木材经营部货款 2,710,429 元及违约金(以 2,710,429 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
公告编号:2023-048
自 2016 年 6 月 1 日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
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28,483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33,483 元,由被告中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徐君双先生曾为包翁建设发展(河北)有限公司(曾用名:中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历史股东,根据《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苏 1112执 1463 号》,丹徒法院裁定追加徐君双先生为本案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中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2017)苏1112民初581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执行款已累计履行 245 万。
二、对公司影响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被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会对公司声誉产生一定不利影响。本事项未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积极督促协调处理。
本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主体包含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徐君双被列入失信被执行名单。公司将召开董事会进行改选。
三、解决进展及后续处理计划
经公司询问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徐君双,查询相关支付凭证,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涉及执行款已累计履行 245 万,因执行申请人未能如期提供已支付款项的发票,故目前尾款尚未支付。公司将积极督促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与执行申请人协调处理相关事项,早日解除失信被执行情况。
公告编号:2023-048
四、备查文件
1、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记录
2、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苏 1112 执 1463 号
3、支付凭证
中境建工集团(上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