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4-20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
南京光辉互动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5、7、8 层(210036)
5,7,8F, Block B, 309 Hanzhongmen Dajie, Nanjing, China, 21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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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4 月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南京光辉互动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光辉互动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南京光辉互动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接受南京光辉互动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律师黎玫玫、潘希出席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相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31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公
告了《南京光辉互动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和议程予以公告、通知。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方式召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4
月20日上午10:00在南京市江宁开发区东吉大道1号吉智楼6F公司会议室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司公告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尚兴年先生主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名,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 6,882.01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百分之八十一点九三(81.93%)。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3年 4 月 17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在股权登记日买入证券的投资者享有此权利,在股权登记日卖出证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此权利)。
2、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有:
(1)根据公司股东名册、出席会议股东签名等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合理验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名,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 6,882.01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百分之八十一点九三(81.93%)。
(2)经本所律师合理验证,公司董事、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经本所律师合理验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认为,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3、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未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公司统计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参与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名,持有公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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