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8-30
公告编号:2021-020
证券代码:831632 证券简称:ST 易茂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北京锦易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4 月 12 日
开庭日期:2021 年 4 月 12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北京鑫诚中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美书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北京锦易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田津举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公司经营困难,未按时支付货款,购销合同纠纷。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要求北京锦易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2 月 30 日前支付北京鑫诚中天
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402819.5 元、逾期利息 40281 元,共计 443100.5 元。
公告编号:2021-020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1 年 5 月 13 日收到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在 2021 年 4 月 28 日作出的
民事调解,判决结果如下:
一、要求北京锦易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2 月 30 日前支付北京鑫诚
中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402819.5 元、逾期违约金 40281 元。
二、若北京锦易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足额偿还上述款项,则北京鑫诚
中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可主张逾期利息(以未偿还欠款未技术,自逾期之日
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市场报价利率计
算。)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按照判决结果执行。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将依法积极处理并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未对公司财务方面造成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1)京 0111 民初 5963 号
北京锦易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公告编号:2021-020
2021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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