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02
公告编号:2025-001
证券代码:831640 证券简称:ST 碧沃丰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碧沃丰生物科技(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7 月 16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7 月 16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收到法院出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4)
吉 0194 民初 2639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碧沃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德朋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公告编号:2025-001
法定代表人:彭道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3、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吴智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与第三人签订了《黑臭水生态长期治理(净月区城区主要水体水生态长
效治理服务项目)合同》,合同期限为 2020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10 月 31 日。
合同约定服务费总价为 54,899,634 元,每年服务费为 18,299,878 元。之后,原告与第三人又签订了《黑臭水生态长期治理(净月区城区主要水体水生态长效治理服务项目)补充合同》,补充约定每条河道管辖单位、考核办法、付款时间等事
宜。2021 年 8 月 1 日,原告与被告、和第三人(甲方)共同签署了《黑臭水生
态长期治理(净月区城区主要水体水生态长效治理服务项目)三方协议书》,协议第二条约定第三人将上述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被告,被告同意受让。
合同签订后,原告已完成约定的服务项目。被告已支付 2020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4 月 1 日期间服务费合共 24,628,877.31 元。欠 2022 年 5 月 1 日至 2022
年 10 月 31 日期间服务费没有支付。2023 年 6 月 14 日,经第三方机构出具《绩
效评价报告》,认定 2022 年 5 月 1 日至 2022 年 10 月 31 日期间服务费金额为
12,453,889.52 元。根据补充合同第四条约定,该金额应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前
支付,经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支付该服务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服务费 12,453,889.52 元及违约金 877,999 元(按所
欠服务费为基数自 2023 年 6 月 15 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至实际清偿日止,暂计
至 2023 年 11 月 3 日共 141 天,12,453,889.52*0.0005*141);
公告编号:2025-001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1、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碧沃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 11831289.52 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
12453889.52 为基数,自 2023 年 6 月 15 日起至 2024 年 2 月 9 日止,按同期贷款
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 11831289.52 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2 月 10 日至实际给付
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驳回碧沃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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