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6-15
证券代码:831796 证券简称:汉镒资产 主办券商:长城证券
汉镒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7年3月6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 姓名或公司名称:南京东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周常松
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杨松秋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被告一:
1. 姓名或公司名称:南京仙鹤广场置业有限公司
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张梦思
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暂无
被告二:
1. 姓名或公司名称:汉镒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郭钧
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暂无
被告三:
1. 姓名或公司名称:郭钧
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无
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暂无
被告四:
1. 姓名或公司名称:吴东楣
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无
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暂无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1. 姓名或公司名称:无
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无
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四)基本案情
原告南京东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一南京仙鹤广场置业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决并生效,后原告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出对被告一申请执行。
被告一为被告二汉镒资产的受托项目管理公司,在受托管理期间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共计1766.10万元。原告认为被告一与被告二签署的相关管理合同为虚假合同,存在资产转移行为,导致原告债权不能实现的后果。原告于2017年3月6日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一与被告二签订的相关管理合同,并请求被告二返还被告一1766.10万元,
以支持原告诉请,因被告三、四为被告二的实际控制人,同时请求被告三、四对被告二返还被告一1766.1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五)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1、原告的诉讼请求:
(1)撤销被告一、二2011年7月1日签订的《南京仙林大道
项目资产管理合同》、2013年1月1日签订的《委托管理服务合同》、
2013年2月25日签订的《项目结算咨询服务合同》、2015年4月1
日签订的《委托管理服务合同》;
(2)判令被告二返还被告一1766.10万元;
(3)判令被告三、四对被告二返还被告一1766.10万元承担连
带责任;
(4)判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
2、诉讼依据:
(1)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4)玄民初字第560号民事判
决书;
(2)被告一、二2012年12月31日的《资产管理合同结算书》
及附件;
(3)被告一、二2013年1月1日的《委托管理服务合同》;
(4)被告一、二2013年2月25日的《项目结算咨询服务合同》;
(5)被告二2013年6月1日的《付款指令》;
(6)被告一、二2015年4月1日的《委托管理服务合同》;
(7)被告一向被告二支付合同款的《记账凭证》、《银行单据》; (8)被告一2011年至2015年《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9)被告一2011年7月至2015年12月21日《纳税明细》;(10)被告一无经营地点。
(六)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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