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16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关于威海凯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威海凯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威海凯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本所孙广亮律师、白晓宇律师出席公司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威海凯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按照《业务规则》的要求,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已经通过关于召开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7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网站(www.neeq.com.cn)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即《威海凯瑞电
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等事项。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00,地点为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
开发区福田路 10-14 号公司四楼会议室。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及方式均与《通知》中所告知的事项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授权代表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4 人,代表股份 25,142,9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6918%。
经审查,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列席本次会议。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公司的董事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杰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公司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本次会议没有股东提出临时议案。
本次会议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25,142,9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二)审议《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142,9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三)审议《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5,142,9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四)审议《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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