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6-15
证券代码:831954 证券简称:协昌科技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江苏协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1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江苏协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江苏协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协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任职的挂牌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四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三名,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或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的人士)。
第五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六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一)具备挂牌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
(二)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三)最近三年内在境内上市公司、创新层或精选层挂牌公司担任过独立 董事;
(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 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记录:
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的;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五)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六)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全国股转公司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七)根据国家发改委等部委相关规定,作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被限制担任董事或独立董事的;
(八)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因连续两次未能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
(九)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挂牌公司或者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挂牌公司 1%以上股份或者是挂牌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挂牌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挂牌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挂牌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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