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力股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金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金力股份资讯
2017-12-07 15:5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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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12-0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金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层



电话:(8621)20511000 传真:(86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金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河北金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北金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金力”或“公司”)的委托,并根据公司与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作为公司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金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金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河北金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备案的反馈问题清单2》(以下简称“《问题清单2》”),本所现就《问题清单2》中律师所需要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根据备案材料及前次反馈,王玮于2014年9月入职公司,2017年退休后同公



司签订了退休返聘劳务合同。请主办券商和律师核查该劳务合同约定的期限,并请结合该年限补充说明该员工是否已同公司形成稳定的劳动关系,进而说明认定为核心员工的适当性。



答复:



1、该员工与公司已形成稳定的劳务关系



根据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王玮于2014年9月11日正式加入公司,参与公



司的日常工作,现担任公司综合管理部部长,主管公司项目工程建设,并在取得原工作单位的退休证明后于2017年4月30日继续与公司签署了《退休返聘劳务协议》,该协议约定的期限为3年,自2017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20日,公司聘任王玮从事行政管理岗位。为了进一步保证其与公司之间劳务用工关系的稳定性,王玮于2017年11月14日出具了《承诺函》:“将继续履行现有劳务合同。若未来劳务合同到期后,金力股份因生产经营需要对本人提出续聘需求的,本人愿意积极接受金力股份的续聘需求。”据此,本所律师认为,王玮与公司之间已形成稳定的劳务关系。



2、认定其为核心员工的适当性



根据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核心员工的认定标准主要是综合考虑公司在职职工的岗位职级(部长、主管级别及以上等中层管理人员)、主要技术研发人员、在本公司工作年限等相关因素后确定的。王玮系公司在职员工,其目前担任综合管理部部长,属于公司的中层管理人员,且王玮于2014年09月已加入公司,在公司全职工作超过3年时间,属于符合公司本次核心员工认定标准的员工。2017年,公司继续与王玮签订了《退休返聘劳务协议》,该劳务协议期限三年,自2017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止,形成了稳定的劳务关系。据此,本所律师认为,王玮被认定为公司核心员工具有适当性。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王玮已与公司形成稳定的劳务关系,且被认定为公司核心员工具有适当性。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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