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7-11
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珞珈德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定向发行之
法律意见书
大成厦(顾)字[2017]第1717146-1号
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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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思明区展鸿路82号厦门国际金融中心9层(36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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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珞珈德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之
法律意见书
致:武汉珞珈德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珞珈德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毅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向特定对象定向发行股份项目(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定向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行业务指引第 4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以下简称“《4号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德毅科技本次定向发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4 号指引》对发行人是否符
合《管理办法》中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股票发行的情形,发行对象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要求、本次发行过程及结果的合法合规性、本次发行中相关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合法合规性、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是否保障了现有股东的合法权利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重大法律事项进行了调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并就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与之相关的问题向发行人的有关管理人员作了询问及沟通。
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作以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对于本法律意见书中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德毅科技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3.公司已向本所出具书面承诺书,承诺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4.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对公司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和相关结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担保或保证,对于该等文件及其所涉内容本所律师依法并不具备进行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定向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德毅科技为本次定向发行报请备案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7.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涵义:
“德毅科技”或“公司”指 武汉珞珈德毅科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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