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9-07
公告编号:2017-047
证券代码:832330 证券简称:中天管桩 主办券商:新时代证券
芜湖市中天管桩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7年8月9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
二、有关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江苏天宇能源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顾玉权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暂无
4.其他信息:无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芜湖市中天管桩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张朝峰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暂无
4.其他信息:无
公告编号:2017-047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无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无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4.其他信息:无
(四)基本案情:
2014年开始,原告与被告陆续签订《煤炭购销合同》,该合同
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煤炭,被告收到货物后依据原告开具的发票每四个月 20 日支付第一个月货款。原告履行的合同供货义务,被告仍有人民币1299936元没有给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借口拒付。
(五)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原告认为:《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该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全部价款并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 1299936 元并赔偿损失人民
币163240元(自2015年8月1日暂计算至2017年8月1日);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六)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无
公告编号:2017-047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四、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无。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正常,未受到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依法积极处理并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上述诉讼未对公司财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民事诉状;
(二)应诉通知书;
(三)举证通知书;
(四)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传票。
芜湖市中天管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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