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管桩:涉及诉讼公告
中天管桩资讯
2017-09-07 15:4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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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9-07

公告编号:2017-047



证券代码:832330 证券简称:中天管桩 主办券商:新时代证券



芜湖市中天管桩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7年8月9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



二、有关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江苏天宇能源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顾玉权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暂无



4.其他信息:无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芜湖市中天管桩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张朝峰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暂无



4.其他信息:无



公告编号:2017-047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无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无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4.其他信息:无



(四)基本案情:



2014年开始,原告与被告陆续签订《煤炭购销合同》,该合同



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煤炭,被告收到货物后依据原告开具的发票每四个月 20 日支付第一个月货款。原告履行的合同供货义务,被告仍有人民币1299936元没有给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借口拒付。



(五)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原告认为:《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该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全部价款并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 1299936 元并赔偿损失人民



币163240元(自2015年8月1日暂计算至2017年8月1日);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六)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公告编号:2017-047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四、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无。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正常,未受到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依法积极处理并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上述诉讼未对公司财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民事诉状;



(二)应诉通知书;



(三)举证通知书;



(四)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传票。



芜湖市中天管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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