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2
证券代码:832453 证券简称:恒福股份 主办券商:广发证券
恒福茶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恒福茶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
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恒福茶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恒福茶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公司实施对外担保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安全的原则,拒绝强令为他人担保的行为,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四条 公司对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其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对外担保审批管理
第一节 对外担保对象
第六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担保:
(一)与公司有业务合作关系的企业;
(二)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三)公司投资参股的企业。
第七条 公司不得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第二节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在决定对外担保前,应掌握担保对象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纳税情况、资信情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担保对象的基本资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关联关系等相关资料;
(二)担保对象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三)担保对象主要的借款、业务合同;
(四)担保对象信用证明;
(五)担保对象近期纳税申报表及纳税凭证;
(六)其他重要资料。
第九条 公司应要求担保对象提供本制度第八条所述资料,并对担保对象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纳税情况、资信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再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十条 公司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应积极了解担保对象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纳税情况、资信情况。公司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时,应对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担保对象偿还债务的能力及反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
第十一条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公司董事会或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担保对象提供反担保的金额必须与公司担
保的数额相等。担保对象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第十三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企业;
(五)上年度亏损或预计本年度亏损的;
(六)未能按照公司要求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七)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
(八)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或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应由公司股东大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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